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编制旅游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建议,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推动旅游产业协调发展;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评价工作;负责旅游产业关联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
(三)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实施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派驻境外机构和境外旅游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制定旅游景(区)点、旅馆、旅行社、旅游餐馆、旅游购物、旅游车船、旅游(文化)娱乐等相关标准,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导游人员从业资格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商品开发、评选、推介和转化工作。
(七)组织落实港澳台旅游政策;开展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拟订对俄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有关政策,培育和完善俄罗斯旅游市场,加强对俄旅游合作。
(八)承担“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及“迷人的哈尔滨之夏”文化旅游系列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迷人的哈尔滨之夏”等全市性旅游特色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旅游系列活动。
(九)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负责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预报、上报、定期公布工作;负责组织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旅游企业财务报表汇总。
(十二)负责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建设推进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目标、史志、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旅游行业调研工作;制定年度调研计划和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三)旅游促进与合作处
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负责城市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客源市场开发及全局性旅游宣传、促销工作;负责线路开发与境内外推广工作;提供和发布旅游市场开发和产品开发信息;加强国内外旅游部门、旅游组织间的联络、交流与合作;负责旅游会展工作;组织指导旅游宣传品的设计和制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派驻境外机构和境外旅游部门在本市设立机构的申报工作;组织落实港澳台旅游政策;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拟订对俄旅游市场开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培育和完善俄罗斯旅游市场。
(四)监督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餐馆企业等方面的设施、等级和服务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市有关旅馆、旅游车船、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游娱乐等服务质量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市旅行社许可事项的办理、旅行社分支机构的备案及导游员资格的监管工作;负责我市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的评定、复核及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审核推荐工作。
(五)规划财务审计处(市创建办公室)
拟订旅游业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区、县(市)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规划评审;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标准拟订、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红色旅游规划开发、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乡村旅游开发工作;指导旅游商品开发、评选、推介和转化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保护和资源信息库建设;负责旅游规划单位资质审核、申报;负责国内外旅游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融资及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拟订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开发规划;负责重大旅游产业项目立项申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旅游重大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优秀旅游目的地”的创建工作;负责统筹安排、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类与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账目、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负责全市旅游企业财务报表汇总工作。
(六)冰雪节组委会办公室
拟订“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迷人的哈尔滨之夏”文化旅游活动总体方案;负责冰雪节及“迷人大哈尔滨之夏”品牌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冰雪节、“迷人大哈尔滨之夏”系列活动的认定、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哈尔滨之夏”文化旅游活动、“ 中国·哈尔滨之夏国际啤酒节”、“哈尔滨森林音乐节”等全市旅游特色活动及大型旅游活动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旅游系列活动。
(七)旅游产业处
拟订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旅游产业政策;提出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建议;负责旅游产业关联部门及旅游产业内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保险工作;协助做好旅游事故救援与处理工作;负责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市假日旅游(黄金周)管理工作;承担市假日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人事培训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年度报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和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旅游行业考务工作;负责开展导游人员年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湿地旅游协调处
三、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哈尔滨市旅游局2013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哈尔滨市旅游局、哈尔滨市旅游监察大队、哈尔滨市导游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旅游咨询中心等四个单位。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哈尔滨市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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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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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
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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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预算数 |
项 目 |
预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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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
1020.60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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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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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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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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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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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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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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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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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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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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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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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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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8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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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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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医疗卫生 |
5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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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节能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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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城乡社区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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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农林水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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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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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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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
78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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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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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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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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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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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 |
13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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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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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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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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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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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入合计 |
1,020.60 |
本年支出合计 |
105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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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级补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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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转移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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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属单位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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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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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余结转 |
3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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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计 |
1053.90 |
支出总计 |
105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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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哈尔滨市旅游局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哈尔滨市旅游局2013年收支总预算1053.90万元,同比增加,主要原因:一是增加新增转业人员;二是因提职等原因工资、津贴补贴增加;三是办公费、电费、水费、邮寄费等定额经费的费用标准提高。
哈尔滨市旅游局2013年总支出1053.90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1.88万元,占预算总支出的8%;医疗卫生支出51.8万元,占预算总支出的5%;商业服务等事务支出789.65万元,占预算总支出的75%;住房保障支出130.57万元,占预算总支出的12%。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3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哈尔滨市旅游局2013年省本级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三、医疗卫生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反映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五、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反映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