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编制旅游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建议,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推动旅游产业协调发展;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评价工作;负责旅游产业关联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
(三)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实施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派驻境外机构和境外旅游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制定旅游景(区)点、旅馆、旅行社、旅游餐馆、旅游购物、旅游车船、旅游(文化)娱乐等相关标准,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导游人员从业资格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商品开发、评选、推介和转化工作。
(七)组织落实港澳台旅游政策;开展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拟订对俄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有关政策,培育和完善俄罗斯旅游市场,加强对俄旅游合作。
(八)承担“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等全市性旅游节庆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旅游节庆活动。
(九)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负责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预报、上报、定期公布工作;负责组织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旅游企业财务报表汇总。
(十二)负责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建设推进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