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2.拟订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编制旅游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建议,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推动旅游产业协调发展;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评价工作;负责旅游产业关联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
3.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实施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派驻境外机构和境外旅游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工作。
4.负责制定旅游景(区)点、旅馆、旅行社、旅游餐馆、旅游购物、旅游车船、旅游(文化)娱乐等相关标准,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5.负责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导游人员从业资格监督管理。
6.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商品开发、评选、推介和转化工作。
7.组织落实港澳台旅游政策;开展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拟订对俄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有关政策,培育和完善俄罗斯旅游市场,加强对俄旅游合作。
8.承担“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等全市性旅游节庆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旅游节庆活动。
9.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10.负责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预报、上报、定期公布工作;负责组织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11.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旅游企业财务报表汇总。
12.负责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建设推进工作。
13.承担湿地旅游的规划、开发、管理等统筹协调职责。
14.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哈尔滨市旅游局机关内设11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旅游促进与合作处、冰雪节组委会办公室、旅游产业处、规划财务审计处、湿地旅游协调处、监督管理处。
(三)人员构成
哈尔滨市旅游局机关实有工作人员54人,其中正局级1人,副局级4人,正处级15人,副处级17人,主任科员14人,工勤3人。
二、决算编报范围
哈尔滨市旅游局2015年部门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哈尔滨市旅游局本级及直属3家财政补助单位全部收入和支出。直属3家二级预算单位包括:市旅游监察大队、市导游管理办公室、市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三、2015度部门收支情况
(一)2015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2015年度收入决算为10643.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0643.44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400万元);其他收入0.01万元。
2015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金额为563.66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金额为551万元。
2015年安排的支出共10581.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36万元,教育支出8.6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48.0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72.87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8671.0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4.41万元。
2015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金额为625.75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金额为623.62万元。
四、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1、2015年度“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197.4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费8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90万元,公务接待费27.43万元。
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为160.43万元,同比下降37%。其中:因公出国费56.85万元,同比下降29%,因公出国组团数为7个、11人次;公务用车运行费81.79万元,同比增加28%;公务接待费21.79万元;国内接待55人次、4050人,同比下降80%。“三公”经费减少原因主要是继续加大“三公”经费控制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局扎实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相应配套制度,相继出台了《哈尔滨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和《哈尔滨市旅游局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严格落实公开制度,在局网站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三公”经费等项费用支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了公务卡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同时还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制度。2015年度“三公”经费使用没有超出预算计划。
2、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5 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填列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填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三)经营收入:填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填列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填列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除事业单位经营亏损和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明确可列负结余的情况外,一般不应有负数。本栏数据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人大事务、政协事务、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战略规划与实施、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实务、海关事务、人力资源事务、纪检监察事务、商贸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民族事务、机关服务、港澳台事务、档案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组织事务、宣传事务、统战事务、其他对外联络事务支出、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九)教育支出:反映教育管理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进修及培训、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及其他教育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业、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他生活补助及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计划生育事务、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及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十二)城乡社区支出:反映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有关事项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其他城乡社区支出。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反映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公路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邮政业支出、车辆购置税支出及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及城乡社区住宅。
(十五)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以税收为主题的财政收入安排的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支出的拨款。
(十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