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法规文献>>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02月17日

序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旅游法》95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元的罚款。

2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的

《旅游法》95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超过5万元的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4、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前三条处罚外,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旅游法》95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超过5万元的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4、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前三条处罚外,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旅行社条例》46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5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8条、

《旅行社条例》46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6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旅行社条例》48

《旅行社条例》13

《旅行社条例》18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10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1、违反规定的

2、拒不改正的

1、责令改正;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7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旅游法》第97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没有足额投保的

2、没有投保的

3、逾期不改等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3、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8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旅行社条例》50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1、违反规定的

2、拒不改正的

1、责令改正;

 

2、处1万元罚款。

9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7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拒不改正的

1、责令改正;

 

2、处1万元罚款。

10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公民出境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旅行社条例》51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公民出境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1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旅游法》101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二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

12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游法》第57

《旅行社条例》55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2、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3、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3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的;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旅游法》第100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拒绝履行合同的;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造成旅游者滞留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1、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2、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二个月;

3、处三十万元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

14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旅游法》96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服务的;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五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15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旅行社条例》61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3、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6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旅行社条例》6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7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旅行社条例》63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处4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18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旅游法》99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处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处二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3、处五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3个月或吊销导游证。

19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旅游法》第97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五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0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备接待服务能力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60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1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61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22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65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3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59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4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62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63

《旅行社条例》55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2、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3、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25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64

《旅行社条例》59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导游、领队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导游、领队人员处3万元罚款;

3、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领队人员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26

组团社、领队、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30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1、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导游证1个月;

2、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导游证3个月;

3、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吊销导游证。

 

27

未经批准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6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8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前两款规定,旅行社不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的

《旅游法》第35

《旅游法》第98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4、情况严重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二个月;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三个月;

4、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三项处罚外,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29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4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4、构成犯罪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给予旅行社警告处罚;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给予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并予公告;给予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

4、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30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旅游法》第102条第1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予以公告;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予以公告。

31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

《旅游法》第102条第2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3个月或吊销导游证。

32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旅游法》第102条第3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责令退还小费,并处1千元的罚款;

2、责令退还小费,并处1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3个月或吊销导游证。

3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给予旅行社警告处罚;

2、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

34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1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拒不改正的

1、责令改正,警告;

2、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35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2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个月;

2、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6

对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宣传的处罚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3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宣传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37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件的处罚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4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38

对未执行游客流量控制标准的处罚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6

经旅游主管部门公告实行游客流量控制的景区,未执行游客流量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逾期未改的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39

对安排旅游团队到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景区进行旅游活动的处罚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9

安排旅游团队到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景区进行旅游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逾期未改的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40

对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的处罚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13

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的,责令退还服务费,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退还服务费,并处五千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41

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34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处2千元罚款;

2、处1万元的罚款。

42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35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处1千元罚款;

2、处1万元的罚款。

43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18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36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处2千元罚款;

2、处1万元的罚款。

修改依据:《旅游法》2016117全国人大修改,取消领队证,相应删除领队证及其表述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1212国家局令42号公布施行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自2016121起施行

          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局18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