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法规文献>> 行政许可

哈尔滨市旅游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作者: 来源:哈尔滨市旅游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保证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我局承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承办处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设立旅行社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我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设立旅行社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制作《设立旅行社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五)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制作《受理设立旅行社申请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办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设立旅行社现场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七条 承办处室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承办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设立旅行社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申请许可的,制作《不予设立旅行社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九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承办处室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行政许可证应加盖我局行政审批专用印章。
  
第十条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承办处室应当在我局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承办处室应当在20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承办处室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届满前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注销旅行社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由承办处室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装订成卷。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制作《旅行社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设立旅行社文书[ 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