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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旅游委行政权力责任事项表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19日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

导游证核发

行政
许可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办理材料、办理条件及程序。(2)对申请资 料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2.审查责任: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由授权首席代表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3)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导游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通过实地检查、抽样检查 、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持有人从事导游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 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 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 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 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 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1-3.《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
附件:《导游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导游证的领取。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二)与旅行社订立 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 游证登记表》。
1-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 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24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同1-2.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 过)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 二条  ……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
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
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
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5-2.《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第十二
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
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
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3.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审核受理或许可批准的;
4.对不符合条件的没有认真审核而受理或许可批准的;
5.受理、审核、批准、公告等程序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不够严格规范的;
6.无其他特殊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办结的;
7.办理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

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 行社设立审批

行政
许可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 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 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现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进行核 查后制定《现场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3.决定责任:(1)由授权首席代表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 滨旅游政务网”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照《旅行社条例》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 (2)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3)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 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 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 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依法设立 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级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 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25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 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2.同1-1.
2-3.同1-2.
3.《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
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
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
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3.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审核受理或许可批准的;
4.对不符合条件的没有认真审核而受理或许可批准的;
5.受理、审核、批准、公告等程序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不够严格规范的;
6.无其他特殊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办结的;
7.办理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3

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行政强制

行政
强制

一般程序:
1.决定责任:在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经催告不履行义务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2.审批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前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 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告知责任:作出强制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4.处置责任:确认后,向银行提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 证金决定书》,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5.事后责任: 市旅游局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 的损失后,应当及时向受到行政机关罚款的旅行社下达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确保质量保证金足额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 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 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3.《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 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 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 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 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发生《旅 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 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5.《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 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2.未经认真审查核实而做出错误或不当决定的;
3.工作程序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不够严格规范的;
4.办理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4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确认

行政
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拟参加评定的饭店提出报名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确认责任:按照评定标准进行现场初评,并提出整改意见;由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按照评定标准进行终评; 符合评定条件的,出具《中国星级饭店评定报告书》;通过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报告书》,由国家旅游局颁发 相应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及时送达申请人;定期在“365bet官网的微博”发布星级饭店评定结果。
3.事后监管责任:(1)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星级复核工作。(2)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3)对于取消星级的饭店,应将其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牌收回。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234号)
附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第六条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局设地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 ……
1-2.《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234号)
附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五星级按照以下程序评定:1.申请。……按属地原则向地区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逐级 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打分表、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饭店装修设计说明等。……第十七条  一星级到四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各级星评委应严格按 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参照五星级饭店评定程序执行。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四星级饭 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36小时内完成。全国星评委保留对一星级到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的否决权。
2-1.《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234号)
附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一
星级到四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各级星评委应严格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参照五星
级饭店评定程序执行。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四
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36小时内完成。全国星评委保留对一星级到四星级饭
店评定结果的否决权。
2-2.《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234号)
附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对于经审核认定达到标准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应做出批准其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批复,并授予五星级证书和标 志牌。……第十七条 一星级到四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各级星评委应严格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参照五星级饭店评定程序执行。 ……
3.《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旅监管发〔2010〕234号)
附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
标,其组织和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星级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三
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第二十五条  年度复核工作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
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评定
性复核工作由各级星评委委派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各级星评委应于本
地区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复核结果。第二十七条  对复核结
果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
星级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对于取消星级的饭店,应将其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
牌收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上级星评委要求及时开展工作,未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本地区及下级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地市级星评员,未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旅游企业好处,接受馈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5

对旅游市场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 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督促整改责任: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 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改正期间当事人停止相关违法行为。
3.处置决定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法及时作出处 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 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 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改正期间当事人应当停止相关 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 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 八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2.工作程序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不够严格规范的;
3.违反法定程序,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5.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6

对旅游景点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的行政 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对旅游景点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 场所。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决定责任: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及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 理者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2011年5月26日通过)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二)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 危害工作;……
2.《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2011年5月26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处以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吸 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7

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1.行政复议案件参与审理责任: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受理,并由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负责审理。                                 
2.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任:经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核后,市旅游局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责任: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 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nbs p;                     &n bsp;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通过)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 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法发〔2009〕19号)
二、试点范围和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在市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启动后,原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集中受理,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 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集中调查和集中议决,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通 过)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 力。
2-2.同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通 过)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 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 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或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2.未履行告知和送达程序,导致行政相对人不服从复议的;
3.对做出的复议决定执行不力,导致决定未正确履行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8

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 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 游业务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 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 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 及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 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 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 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
为。”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9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未经许可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 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 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 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 及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 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 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10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 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 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 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11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 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人 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 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
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
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12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 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 务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 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5-3.《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
5-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13

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 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 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 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 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
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
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
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
当予以制止。”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14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 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 旅游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 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 非法转让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15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 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 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 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
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
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5-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 19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十三)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的,责令
退还服务费,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5-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
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
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
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
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
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
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5-5.《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16

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 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 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17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 ,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 垫付退货
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
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
销导游证、领队证。”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18

旅游经营者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 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 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 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十六条:“出境旅游
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
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19

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 ,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游经营者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 履行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第九十六 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 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
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5-3.《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
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 五十七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
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
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
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0

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1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 案,或者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 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 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
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
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
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
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
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2

导游及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 让旅游人员从业证,或者在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时未佩戴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 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5-3.《黑龙江省旅行社条例》(2008年12月 19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
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
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
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5-5.《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3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 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 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 的
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5-3.《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
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
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5-4.《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 19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十)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5-5.《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旅游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5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
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
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
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第十八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
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
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
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5-6.《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4

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5

对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 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 队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旅游统计管理办法》(1998年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6

导游、领队人员进行导游、领队活动,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 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 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
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
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
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
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吊
销其领队证。”
5-4.《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 19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十)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5-5.《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7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 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 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旅行 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
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
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
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8

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 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保金账户 存、增、补质保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
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
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
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
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
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
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
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9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 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导游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旅游 人员从业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 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30

导游人员导游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 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31

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景 区管理未报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 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 19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八)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管理未报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处以 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32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 队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额外收取老年 人、儿童服务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5-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33

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超过旅游合同约定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 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 19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予以 处罚: “……(十二)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超过旅游合同约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34

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 、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 25日通过)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5-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
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 政部门吊销导游
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5-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35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 19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九)安排旅游团队到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景区进行旅游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5-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
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
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
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三十二条:“旅行社
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
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5-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36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保金账户 存、增、补质保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 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 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37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 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赴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 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终结后,对违 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 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 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
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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