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旅游法》95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未发现违法所得的 2、违法所得不超过5万元的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
1、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3、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4、(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元的罚款;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稍轻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元的罚款; (3)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元的罚款。 |
2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的 |
《旅游法》95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未发现违法所得的 2、违法所得不超过5万元的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5、情节严重的 |
1、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3、警告,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4、(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元的罚款;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稍轻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元的罚款; (3)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元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前四条处罚外,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3 |
旅行社非法转让许可的 |
《旅游法》95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未发现违法所得的 2、违法所得不超过5万元的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5、情节严重的 |
1、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元的罚款;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稍轻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元的罚款; (3)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元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依照前四条处罚(责令停业整顿除外),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4 |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
《旅行社条例》46条 |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3、再次违规,未发现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5、违规三次及以上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5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旅行社条例》46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3、再次违规,未发现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5、违规三次及以上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6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旅行社条例》48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旅行社未在规定时限存入、增存、补足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2、拒不改正的 |
1、责令改正,警告;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7 |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旅游法》第97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规定的 2、拒不改正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2、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情节稍轻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8 |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50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规定的 2、拒不改正的 |
1、责令改正,警告; 2、情节稍轻的处5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
9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旅行社条例》50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规定的 2、拒不改正的 |
1、责令改正,警告; 2、情节稍轻的处5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
10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的 |
《旅行社条例》51条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公民出境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3、再次违规,未发现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5、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1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 |
《旅行社条例》51条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公民出境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3、再次违规,未发现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5、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2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公民出境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旅行社条例》51条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公民出境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3、再次违规,未发现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5、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3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旅游法》101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违法所得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个月; 2、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个月; 3、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4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
《旅行社条例》55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2万元罚款; 2、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情节稍轻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处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处10万元的罚款。 |
15 |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及本条例第28条规定的事项 |
《旅行社条例》55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2万元罚款; 2、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情节稍轻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处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处10万元的罚款。 |
16 |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旅游法》第100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首次违法的 2、再次违法的 3、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个月; 2、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个月; 3、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7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 |
《旅行社条例》55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2万元罚款; 2、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情节稍轻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8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18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
《旅行社条例》55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2万元罚款; 2、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情节稍轻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处8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处10万元的罚款。 |
19 |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旅游法》96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情节稍轻的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20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旅游法》96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情节稍轻的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21 |
拒绝履行合同的 |
《旅游法》第100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履行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首次违法 2、再次违法的 3、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个月; 2、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个月; 3、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22 |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旅游法》第100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首次违法 2、再次违法的 3、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个月; 2、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个月; 3、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23 |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旅游法》96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情节稍轻的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24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旅游法》96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情节稍轻的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25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旅行社条例》61条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1万元罚款; 2、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3、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26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旅行社条例》62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 2、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3、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27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旅行社条例》63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稍轻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28 |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
《旅游法》99条 |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警告,并处5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2、处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稍轻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29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51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的 3、违规三次及以上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2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处5千元的罚款; 3、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30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52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3、再次违规,未发现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5、违规三次及以上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31 |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旅游法》第97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规定的 2、拒不改正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2、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情节稍轻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32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备接待服务能力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53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没有违法所得的 2、首次违规,有违法所得的 3、再次违规,没有违法所得的 4、再次违规,有违法所得的 5、违规三次及以上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6、违规三次及以上且有违法所得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1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3、责令改正,处5千元的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5、责令改正,处1万的罚款; 6、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33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54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 3、违规三次及以上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1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处5千元的罚款; 3、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34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58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没有违法所得的, 2、首次违规,有违法所得的 3、再次违规,没有违法所得的 4、再次违规,有违法所得的 5、违规三次及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6、违规三次及以上且有违法所得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1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3、责令改正,处5千元的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5、责令改正,处1万的罚款; 6、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35 |
未经旅游者同意,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58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没有违法所得的, 2、首次违规,有违法所得的 3、再次违规,没有违法所得的 4、再次违规,有违法所得的 5、违规三次及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6、违规三次及以上且有违法所得的 |
1、责令改正,警告,处1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3、责令改正,处5千元的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5、责令改正,处1万的罚款; 6、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36 |
组团社、领队、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30条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1、首次违规的 2、再次违规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
1、警告,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领队证1个月; 2、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领队证3个月; 3、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吊销领队证; |
37 |
未经批准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6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的 2、再次违规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38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
《旅游法》第98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4、情况严重的 |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6个月; 4、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3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是3倍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39 |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
《旅游法》第98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4、情况严重的 |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6个月; 4、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3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是3倍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40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前两款规定,旅行社不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的 |
《旅游法》第98条 |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30以上的 4、情况严重的 |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6个月; 4、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3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是3倍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41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4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首次违规的 2、再次违规的 3、违规三次及以上的 4、情节严重的 5、构成犯罪的 |
1、责令改正,给予旅行社警告处罚,导游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导游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罚款; 3、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导游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4、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没收导游人员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公告,并处3万元罚款; 5、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
42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旅游法》第102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1、首次违法的 2、再次违法的 3、违法三次及以上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的罚款,予以公告;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予以公告;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予以公告。 |
43 |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 |
《旅游法》第102条 |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首次违法的 2、再次违法的 3、违法三次及以上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4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给予旅行社警告处罚; 2、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
45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1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规定的 2、拒不改正的 |
1、责令改正,警告; 2、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
46 |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2条 |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暂扣导游证3个月; 2、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6个月; 3、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47 |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2条 |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暂扣导游证3个月; 2、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6个月; 3、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48 |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2条 |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1、首次违规 2、再次违规 3、情节严重的 |
1、责令改正,警告,暂扣导游证3个月; 2、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6个月; 3、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49 |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
《旅游法》第102条 |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
1、警告,责令退还小费,并处1千元的罚款; 2、责令退还小费,情节稍轻的并处5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个月;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50 |
对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宣传的处罚 |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条3项 |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宣传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首次违规的 2、 再次违规的 3、 违规三次及以上的 |
1、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的罚款; 2、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3、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51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件的处罚 |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条4项 |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的 2、再次违规的 3、违规三次及以上的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
52 |
对未执行游客流量控制标准的处罚 |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条6项 |
经旅游主管部门公告实行游客流量控制的景区,未执行游客流量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的 2、逾期未改的 |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1)处一千元的罚款; (2)情节稍轻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
53 |
对未按照规定备案和超范围开展业务的处罚 |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条7项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和超范围开展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的 2、逾期未改的 |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1)处三千元的罚款; (2)情节稍轻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
54 |
对安排旅游团队到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景区进行旅游活动的处罚 |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条9项 |
安排旅游团队到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景区进行旅游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的 2、逾期未改的 |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1)处三千元的罚款; (2)情节稍轻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
55 |
对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罚 |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65条10项 |
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规的 2、再次违规的 3、情节严重的 |
1、警告,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2、处五千元的罚款; 3、(1)情节稍轻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
56 |
对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的处罚 |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条13项 |
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的,责令退还服务费,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违反规定的 2、 情节严重的 |
1、(1)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一千元罚款 (2)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三千元罚款 (3)违反规定三次及以上的,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三千元罚款 2、(1)情节稍轻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
说明:
1、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以下情形:一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二是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三是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2、涉及《旅游法》的裁量,是以《旅游法释义》中明确的裁量基准进行的;
3、违规超过三次及以上的包含3次;
4、本标准罚款金额所称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
5、部分条款罚责,不适用于警告;
6、责令改正之后,不再适用于责令改正;
7、再次违规的期限: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诉期为两年;
8、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许可证及导游证的吊销,由市本级负责;
9、经营出境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的许可证及领队证的吊销,由省级部门负责。市级需要做出处理的一并为提请吊销。
10、所有罚款全部指人民币
11、关于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37 号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按照《旅游法》释义,本裁量标准所指违法所得均指其利润。
12、本标准仅对法律法规中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量化;对于无自由裁量空间的条款,应依照法条规定进行处罚。
13、按照哈尔滨市规范涉企检查制度规定,对企业违规行为首次不罚的原则,全部都给警告和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