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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旅游局旅行社设立审批制度

作者: 来源:哈尔滨市旅游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16日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二)《 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书;
(三)企业章程;(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旅游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审批权的旅游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旅游局窗口首席代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七、公开
本制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结果在哈尔滨市旅游局网站(http://www.xiajiangfang.com/)长期公布。
八、审批时限
旅行社设立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九、收费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十、监督检查
执行《哈尔滨市旅游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市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哈尔滨市旅游局旅行社审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