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局法规处)
责任人:承办人、处长、主管副局长。
(二)责任单位:哈尔滨市旅游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分管副大队长、大队长、主管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四)《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六)《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处罚范围:旅行社、星级宾馆、导游员、涉旅单位
处罚标准: 详见《哈尔滨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监察大队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撰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报告书》,报监察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审核,报监察大队大队长审批,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监察大队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反旅游法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检查发现的违反旅游法规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监察大队承办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后提出意见,经队务会讨论同意后,承办人撰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报告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副队长审核,队长签署意见后送局法规处审核。
(三)审查
局法规处承办人对监察大队报送的《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报告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由处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监察大队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监察大队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规处审核。
1、对旅游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监察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旅游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察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监察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由局法规处承办人审核后,由监察大队承办人(包括2名以上执法人员)将其按照法定送达程序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法规处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局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告知与听证
1、对旅游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监察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旅游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察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告知书经分管副队长、队长审核后,由监察大队承办人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将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法规处承办人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局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和决定
1、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非重大行政处罚:监察大队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业务局长审定。
重大行政处罚:审查终结,局法规处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由法规处处务会讨论形成法规处意见由处长核签后报送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审核、主管业务局长签批(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或主管业务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审批),由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监察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副队长、大队长审核后,由监察大队承办人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并报局法规处备案。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法规处牵头,监察大队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监察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旅游局网站(http://www.xiajiangfang.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布。
六、处罚决定时限
监察大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由局法规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哈尔滨市旅游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市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