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财务审计处
责任人:承办人、处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通知》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提出:“一是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完善旅游发展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重点用于国际市场开发。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2]16号)。《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把旅游发展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
(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2009〕5号);
(四)哈尔滨市旅游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财企〔2008〕221号)
三、旅游发展金使用方向与标准
旅游发展金使用方向:
(一)开展全市旅游资源普查,旅游业总体规划。
(二)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包括在国内外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播发的旅游宣传支出。
(三)组织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举办旅游商品大赛,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开发。
(四)进行旅游设施建设、改造(包括景区内的道路、停车场、电力、供排水、卫生、安全保障、环保)等重点旅游项目。
(五)组织旅游节庆活动。
(六)完成国家局、市政府交办的临时性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七)旅游行业市场整顿、检查管理等。
使用标准:
(一)确保国家局、省旅游局、市政府布置的宣传促销工作按时完成;
(二)坚持节俭、高效、公开的原则,对需要选择商业性企业承制的工作,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标。
四、旅游发展金申请程序
旅游发展金要严格按照完成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宣传工作同意部署、完成市政府旅游宣传的重点工作,并参考上一年度全市旅游发展金资金总额确定本年度总额及各项具体项目确定使用。
(一)对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进行筛选后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二) 旅游发展金实行年度预算制。每年年底,由各处根据具体促销活动等项安排,结合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编制总体使用计划,经局长审定,提请局务会讨论,报主管市长批准后,上报财政局;
(三)资金使用:使用部门按照预算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并将审定后有关文件、方案、预算提前一周交付财务处报财政局审核并核拨资金,50万元以上资金由主管市长审签。
(四)在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及市政府项目调整等特殊情况下,如部分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可适当进行调整。调整资金由承办人A提出意见,承办人B草拟申请,报局长审核后,由局财务处会商财政局,得到财政局同意后,根据调整项目资金额度情况报主管副市长签批。
五、管理和监督
实施管理:
(一)在宣传促销活动项目实施中,要本着节约、实效的原则,用好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动态性宣传促销项目或活动在完成后要保留影像资料。
(二)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招标的旅游宣传品制作等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和资金投放规模,进行采购招标,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公正。
采购与招标形式:
由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草拟文件,经处长、局长审核后,报政府采购办批准,报采购中心采购。
六、公开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旅游局网站(http://www.xiajiangfang.com/)长期公布。主管副市长审定后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无异议后,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导向计划,并在哈尔滨市旅游局政务网站公布。
七、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监督检查
执行《哈尔滨市旅游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市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市旅游发展金管理使用制度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