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哈尔滨市旅游局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正当执法行为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旅游局具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监督检查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
(二)监督检查本级各项规范权利运行制度、配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办结的时效性;
(四)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及其它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合规性、结果的公正性;
(七)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行权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
(八)监督检查行权的廉洁性;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监督检查以抽查、定期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6月-8月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结合年底工作总结进行,责任处室每季要进行自检自查,并向纪检监察室报送行权情况,纪检监察室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二)各行权处室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每季度向局监察室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
(三)设立申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市旅游局申诉举报电话:0451—84664620,电子信箱:hrbslyjjjs@163.com,局纪检监察室对举报申诉的案件和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和核查;
(四)在市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单独提意见、建议等方式,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市旅游局各行权处室对本单位制度执行情况以处务会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六)接受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对局行权处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检查;
(八)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
(九)接受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党组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行权处室的自检自查由处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一次;纪检监察室的监督检查,由局纪检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一次;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由局纪检部门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聘请执法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调阅行权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处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深入机关处室工作现场实地检查。采取询问、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四)上级主管机关在专项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处室或承办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 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哈尔滨市旅游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市旅游局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及时报告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市旅游局各行权处室对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