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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哈尔滨市旅游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15日

 

    第一条 为发挥制度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作用,有效促进廉洁、高效为民行权,防止行权过错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培训处和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要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 责任部门责任人在组织行权过程中,违法行权或行权行为超越了法定权限的;
(二) 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
(三)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执行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四)责任人在处(局)务会、现场考察(核查、调查等)、专家评审、审议、招标、听证、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策(裁定)失误的;
(五)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六)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七)责任人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变相收受服务对象(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错误行权行为的;
(八)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十)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的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追究责任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或者诫勉教育;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批评或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局级领导成员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由局纪检组会同市纪委调查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局党组会研究做出决定。
第九条 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