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旅游行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旅游经济发展环境,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服务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餐馆单位、旅游者等。
二、服务内容
(一)咨询服务:对申办旅行社、申报一、二、三星级旅游饭店、申办旅游餐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法规、标准程序等方面的咨询;
(二)登记服务:办理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宾馆登记、变更、注销、分支机构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复核服务:星级饭店、旅游餐馆定期进行复核和资格审验。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一)申办旅行社:
1.进行咨询解答,发放《技术报告书》,指导填报(1天);
2.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1天);
3.现场检查设立条件(1周);
4.报批,缴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周);
5.发文,颁发许可证(1周)。
(二)旅行社废业:
1.申请单位首先办理税务、工商废业手续;
2.持工商局废业通知单、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报送旅游局;
3.审核旅行社废业手续(1周);
(三)申报星级饭店:
1.受理咨询,发放《星级宾馆评定报告》等资料(1天);
2.星级评定员初审,提出整改意见(1周);
3.申报饭店进行整改后,星级评定员再次进行评定(1周);
4.局星评小组研究,做出答复(1周);
5.颁发证书,标志牌。
(四)申报旅游餐馆:
1.接受咨询,发放旅游《餐馆报告书》申报表(1天);
2.申请人交验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颁 发的证、照或审批件的复印件(1周);
3.审验申报单位上报的资料(1天);
4.进行现场检查(1周);
5.报批,颁发标志牌(1周)。
(五)复核:
1.发出公告或通知(1周);
2.现场检查;
3.做出结论(1个月)。
四、违示处理
(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1.对符合申办、申报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办理的;
3.对未按期办理的;
4.对审理不严格而错误办理的。
(二)处罚:
1.对于一般违示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现工作岗位;
2.对违示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3.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