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旅游行政管理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对象
区、县(市)旅游局、旅游企业、旅游者、相关单位。
二、服务内容
(一)综合性旅游行政法规、规章的拟定、执行检查;
(二)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
(三)旅游统计和黄金周统计预报;
三、服务程序
(一)有关法规方面程序。
1.报请立项;
2.组织拟定;
3.逐级提请通过;
4.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5.接受检查并做好汇报。
(二)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程序。
1.执法监督
(1)制定局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监督实施;
(2)审核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3)对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违法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4)对处理不当案件,报经局领导提出修正意见。
2.听证程序
(1)两人以上主持听证;
(2)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3)形成听证报告,报主管局长审批。
3.行政复议程序
(1)审核受理申请;
(2)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通知书》;
(3)两人以上负责办理;
(4)形成《行政复议决定书);
(5)经本局法定代表人审核盖章后送达当事人。
(三)旅游统计和黄金周预报程序。
1.旅游统计
(1)将各种报表分发到基层单位;
(2)组织、指导、催报、审核;
(3)形成综合统计数据及情况分析后上报。
2.旅游抽样调查
(1)制定方案,确定调查数量范围;
(2)组织、指导、监督、审核;
(3)形成综合统计数据及调查分析报告。
四、服务时限
(一)有关行政立法、执法、检查工作按当年当项工作计划要求时限完成。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完成;行政复议工作两个月内结案。
(三)旅游统计月报每月12日前完成;年报按统计部门要求时限完成;黄金周旅游预报当日统计当日上报,第七日完成综合统计数据分析报告;抽样调查完成时限按计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