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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导游管理公办室工作服务公示制度

作者:市旅游局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10日

为了增加对导游人员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市旅游环境的优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对象
    
全市社会导游人员(旅行社专职导游人员制作导游IC卡)。
    
二、服务内容
    
(一)咨询服务: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和社会提供与导游有关的政策、法规等咨询。
    
(二)注册登记服务:为全市导游人员注册、登记、制作导游IC卡、导游IC卡变更、遗失、损坏补发等工作,导游人员的档案管理及日常管理。
    1
.导游证申请制作
    
1)《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2)《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近期免冠2寸彩色正面照片2张(红底或蓝底)
    
5)非哈市地区身份证的,在哈市从事导游工作人员办理导游证 IC卡,除交验上述资料还需提供下列之一:
    a
、旅行社聘用(签约)的正规由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b
、驻哈在校大学生须出具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时限:省局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
    2
.导游证遗失补发
    
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并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注明“遗失补发”字样。在报纸登公告作废,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1个月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时限:自补办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
.导游证损坏补发
    
持证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损坏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时限:自补办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4
.导游证的变更换发
    
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
    
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原发证机关必须收回变更人导游证IC卡并打孔作废,出具“导游迁转证明”。导游员持原发证机关的迁转证明和申请导游证材料(与新办导游证相同),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IC卡。
    
时限:省局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
    
等级调整
    
持原导游证IC卡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时限:省局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
    
调动所属单位的变更
    
在本地区内的所属单位变更,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同时持申请导游证所需材料,办理导游证的变更。
    
时限:自办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三)培训服务:为导游人员提供年审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培训。
    1
.导游人员的年审培训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对全市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员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学习培训情况、违规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2
.导游人员培训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和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年审培训时间不少于56小时,政治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办理导游IC卡
    1
.进行咨询解答、发放《申请导游证登记表》,指导填报,申请人提供证件及材料(1天);
    2
.验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及材料(3天);
    3
.登记、编号(1天);
    4
.制作、发放导游IC卡(10天)。
    
(二)导游人员年审及政治业务培训
    1
.发出年审培训及政治业务培训公告或通知(1周);
    2
.导游人员参加培训报名填表(10天);
    
四、违规处理
    
(一)违规责任追究
    1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及材料符合申办导游IC卡,而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及材料不符合而办理的;
    3
.对未按期办理的;
    4
.对审理证件及材料不严格而错误办理的。
    
(二)处罚
    1
.对于一般违示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现工作岗位;
    2
.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违示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3
.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