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旅游行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旅游经济发展环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对象
各区、县(市)旅游局,各旅游景区(点),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服务内容
(一)旅游规划。做好资源普查和全市旅游业发展计划和开发规划,制定特色专项产品开发规划,指导各县(市)做好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
(二)重点项目建设。做好项目库工作,指导重点项目工作。协助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协调工作。
(三)旅游景区(点)及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四)旅游商品购物店评定工作。
三、服务程序
(一)规划工作程序。
1.按条例县(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确定的旅游景区(点),在开发建设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旅游总体规划,由县(市)发改委和旅游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哈市发改委和旅游局审核。
省发改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由省发改部门对总体规划进行批复,列入项目库。
(二)开发建设程序。
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1.自检。各旅游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和各项评分细则进行自检、自评。
2.申报。旅游区(点)认为已达到拟申报等级评分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提出申报评定。
3.初评。
①对申报
②对申报
(四)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共有1S、2S、3S、4S、5S五个等级,具体程序参照
(五)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商品购物店审批程序。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卫生许可证
3.消防验收合格证
4.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5.税务发票
四、服务时限
1.凡基层请示问题,能当时答复解决的当即答复解决;不能当时答复的,需说明情况,在约定时限内答复。
2.对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情或协办的事情,要及时请示主管领导,尽快办理,紧急重要事情要特事特办,一般不超过7天。
3.一般性的申请和报批,从填报至批准一般不超过30天。《旅游购物店质量要求与评定》报告的审批,在按要求提供材料30日内给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