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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08日

事项名称: 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二层B区市旅游委2号窗口

联系方式:

窗口咨询电话:0451-871533331295

   业务咨询电话:0451-871533331198

办事程序:

1.现场受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部审批-窗口送达(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扫描服务指南旁边二维码或登陆http://www.hrbxzsp.gov.cn/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预审(预审服务告知)-现场踏查(原件核验受理)-内网审批-窗口送达(自愿邮寄送达)

办理条件:

1. 已在本市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有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本;

5.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的导游(至少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电子导游证的导游);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2.旅行社必要人员备案表。后附导游人员电子导游证复印件及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章程(与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一致;加盖旅行社公章);

4.旅行社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后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营业用房的,提供产权证;租赁营业用房的,提供租期不少于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旅行社公章;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5.《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旅行社公章;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2.《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4.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

相关表格: 申请设立旅行社(申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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