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旅游监察大队(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四道街48号
联系方式: 0451-12301、0451-12345
投诉信箱:hrblyts@126.com
办事程序:
(一)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意见。旅游投诉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旅游投诉不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立案。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三)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案归档。
办理条件: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旅游投诉受理范围: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不予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投诉范围: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所需材料:
(一)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二)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
(三)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四)投诉人4人以上,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保证金赔偿案件,在受理之日起60天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
相关表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