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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01月24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112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为,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拟定我市旅游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上报市政府制发或以我委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具有示范效应或具有可预见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财政资金使用;

(五)以我委名义签订的合同;

(六)委领导或承办处室认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法制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讨论或制发文件。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需要审查的内容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
   
(四)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风险评估的,须提供咨询论证材料、风险评估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委领导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九条 法制处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具体意见及理由、依据,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上报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反馈承办处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以及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

(二)承办单位提报虚假材料的;

(三)泄露相关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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