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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创建三优文明城市做好湿地节旅游接待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哈尔滨市旅游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5月09日

 

 

各区、县(市)旅游局,各旅游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省旅游局要求,依据全市创建“三优”文明城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方案,为创造整洁、干净、优质、文明的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做好“文明旅游月”和首届哈尔滨松花江湿地旅游文化节旅游接待工作,树立旅游行业良好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创建“三优”文明城市和旅游接待服务工作认识

今年是全市创建“三优”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关键之年,市委市政府做了明确部署,对旅游行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519日是第一个“中国旅游日”,国家、省、市旅游局将开展一系列庆祝活动。以“领略松花江湿地风光,感受哈尔滨夏都魅力”为主题,以“哈尔滨湿地--中国最大的原生态多样性城市湿地”为形象定位的首届中国哈尔滨松花江湿地旅游文化节也将于65日—620日举办,届时我市将组织三大类37项湿地旅游文化活动。为此,各单位要围绕以上重要活动,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在旅游行业中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要将创建活动和旅游接待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尽早作出准备和相关方案,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

二、全力做好创建“三优”文明城市和服务接待工作

(一)参加“文明旅游月”活动,营造和谐的旅游氛围。各单位要结合深入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组织参加在5月份的“文明旅游月”活动。一是广泛深入宣传《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及“文明旅游温馨提示用语”,播放《“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公益广告片》。二是在服务窗口向游客发放国家旅游局和中央文明办联合发出的《文明旅游倡议书》,组织开展文明旅游活动,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安全出游、理性消费、绿色消费。三是围绕2011年“中国旅游日”的“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活动主题,广泛发动,大力宣传,积极参加519日当天主题活动,从多角度体现旅游在传承和发展我国优秀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健康素质,提高生活质量、幸福指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开展“文明旅游服务竞赛”活动,宣传先进典型,激发旅游从业者自觉增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游客的责任感、荣誉感、自豪感,营造良好旅游氛围。五是利用企业网站、标语、宣传板、街面电子屏等手段,在门市部、游客中心、店堂等场所宣传“中国旅游日”和哈尔滨松花江湿地旅游文化节营造节日氛围,并根据自身实际和湿地旅游特点,做好服务人员教育培训。

(二)开展卫生整治活动,创造文明的旅游环境。一是各单位要对室内及所在区域周边进行大扫除,彻底清理卫生死角,整治乱堆乱放现象,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搞好卫生清理保洁工作,保持空气流通。二是各旅游饭店的游泳池、美容美发、桑拿等场所必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宾客使用过的用品定时消毒,严防疾病的传播。三是各旅游景区要建立严格的旅游景区卫生保洁制度,确保景区路面、水面、游览步道、栏杆等设施整洁干净;要严格治理景区白色污染,杜绝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及包装材料;合理分类设置旅游景区垃圾箱,及时清扫,实现排污集中处理;景区厕所要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加强管理,做到干净卫生、通风良好,为游客提供优美整洁的厕内环境。四是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客人安全教育,强化防火、防盗和食品卫生等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宾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三)推出惠民措施,提高旅游接待服务质量。一是“文明旅游活动月”和湿地节期间,倡导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推出优惠措施,吸引更多人群参与旅游活动。二是倡导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推动旅游服务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重点推动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等窗口单位提供标准化、个性化旅游服务,努力创建优质服务、优良秩序和优美环境,树立良好的“冰城夏都”旅游形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旅游局要高度负责,认真履行职能,根据本区域的具体情况,积极组织好辖区内旅游经营单位的“三优”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中国旅游日”宣传和湿地节期间旅游接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各企业应将开展创建文明旅游环境、文明服务月、文明服务竞赛、旅游日宣传和湿地节服务等情况及时报市旅游局监督管理处邮箱jdglc@qq.com

市旅游局将配合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深入到旅游景区、星级宾馆、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进行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品质旅游伴你远行”旅游公益广告片》(请登陆邮箱jdglc@qq.com下载,密码为jdglc84664604)。

 

 

 

哈尔滨市旅游局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